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九)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1.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到某破产企业四名职工投诉,称该企业未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破产管理人也未将企业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权。投诉职工提供了法院民事判决书、社保缴费凭证、工资表等相关材料。
经核实,四名投诉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无误,该公司一直未为投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中心多次与受理此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并送达相关函件提请破产管理人为投诉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最终,破产管理人将企业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权,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裁定的职工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缴存基数,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为投诉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六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本案中,破产管理人应将投诉职工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权,并优先清偿。
(案例提供:中心执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