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以投诉为线索敦促集团公司全员建缴

日期:2021-08-27 18:11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石仙阅读量:

  以职工投诉为线索,敦促集团公司全员建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韩某前来执法科投诉,称其父亲2010年入职宜昌某制造企业,在公司工作10余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却一直未开户缴存公积金。现其父亲因病离世,要求公司为其父亲补缴在职期间公积金,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社保缴纳明细、近一年工资流水。执法科受理该投诉后,迅速与被投诉公司联系,进入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被投诉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集团共有九家公司,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执法科多次上门向被投诉公司负责人宣讲公积金政策,说明不为职工开户建缴公积金带来的问题及法律风险。经过多次沟通,集团开会讨论,相关负责人承诺一定执行国家政策,先按规定为投诉职工补缴到位,并为旗下九家公司的职工全部开户建缴。截止目前,公司已为韩某父亲补缴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集团旗下所属职工已全部建缴。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本案中,被投诉公司积极配合中心工作,在了解相关政策后,多次向集团总部作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诉职工进行了补缴,并迅速整改,贯彻公积金政策,完成集团公司全员建缴。

  (案例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 袁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