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企业应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期:2020-08-07 16:58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石仙阅读量:
企业应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基本案情: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某化工企业职工投诉,称其自2019年11月入职该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企业自2019年12月才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11月的工资中将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已经扣除但却不缴存。经过中心核实,该职工于2019年11月入职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为其从2019年12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向该投诉职工解释,公司自其入职次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的行为是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该职工工资中被扣除的部分可能是社保、医保等应扣项,并建议其与公司沟通,若工资中的确将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予以扣除,则应予以退还。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该化工企业为新入职的职工从入职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案例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