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期:2020-08-07 16:55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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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基本案情:

  宜昌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未依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接到该公司几名职工的举报投诉后,通过职工提供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明材料,认定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中心随即与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告知其应尽快核算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政策汇编、宣传画册发放给该公司,为其讲解主要的条例内容。

  经过政策宣传,该公司对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经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后,迅速将近2万元的公积金补缴至职工的个人账户,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该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中心工作,在了解相关规定后迅速为职工补缴,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权利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职工满足感。
      
                                (案例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