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联手法院共同助力重组企业履行补缴义务

日期:2020-08-07 16:48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石仙阅读量:

  企业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联手法院共同助力重组企业履行补缴义务。

  1.基本案情:

  “我们公司从2016年开始,至今每个月住房公积金只扣不缴,我们应该如何维权?”自2017年开始,陆续有多名职工通过行风热线向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中心立即安排专人前往被投诉企业开展调查并送达了《投诉举报告知函》。据了解,该企业因生产成本逐年攀升、经营状况不佳,近年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采购原料,导致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未能按期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面对职工的合法合理诉求,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尽快筹措资金,但因资金筹备困难,截至2018年7月,经中心多次催缴该公司仍然未履行到位。

  为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2018年7月经市政府会议决定,由区管委会牵头,推动该公司解困重组,及时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形成重组方案,预计2019年底完成重组后将所欠公积金补缴结清。今年初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的重组工作暂时搁置,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中心执法科立即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律师,询问当前重组进展,随后多次上门实地走访沟通并送达了补缴提醒函。

  在走访过程中,中心得知公司因正在重组,其所有资产都已被法院冻结,经法院批准后才可动用其资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应该优先受偿,为了维护职工权益,中心立即将该公司职工的公积金情况说明提交给了法院,请求法院协助督办。经过多方协商,最终法院同意该公司先为已离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将根据公司情况尽快筹款逐步进行补缴到位。

  截止至7月28日,该公司为已离职的30多名职工补缴了自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7万余元,中心于补缴当日将资金全部分配到了职工的个人账户上,顺利完成追缴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案例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