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拒不履行缴存义务,最高可罚5万元
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公积金中心开出万元罚单。
1.基本案情:
经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宜昌高新区某企业自2004年设立后,一直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尽快建制缴存,中心先后向该企业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和《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但其仍未在规定的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后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该企业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因该公司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中心决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3.4万元的行政处罚。接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依然拒不缴纳罚款也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因此中心向其送达了《催缴罚款通知书》,告知其若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该企业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了账户并为职工缴存了公积金,同时履行了处罚决定。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可能面临万元罚款。
(案例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