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例摘录(三)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权案
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权案——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四十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
投诉人欧阳女士2016年7月18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在2007年6月至2016年3
月劳动期间,被投诉人无锡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未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请求本中心要求被投诉人补缴2007年6月至2016年3月劳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解除终止合同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流水账等,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应履行缴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投诉人欧阳女士2016年7月18日到我中心投诉单位未设立账户、不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投诉人欧阳女士与被投诉人无锡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距离投诉人到我中心投诉日在两年追溯期内。据此,被投诉人应自2007年7月起开始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随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投诉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综合计算下来,被投诉人应补缴15148元;投诉人欧阳女士个人应补缴15148元。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未履行者,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