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与研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践与思考

日期:2020-09-02 16:25来源:晋城市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石仙阅读量:

  2020年3月10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晋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予以规范和明确。政策实施以来,截止今年5月底,已有71名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进一步把此项工作做得更扎实,近期,晋城中心组织人员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形成了较好的发展建议。

  一、出台政策的初衷

  (1)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行成一套覆盖面广、管理规范、受益人群较多的住房保障体系。但不容忽视的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凸显。就缴存来说,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缴职工占比30.84%,国有企业实缴职工占比20.28%,城镇集体企业实缴职工占比1.77%,外商投资企业实缴职工占比8.4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实缴职工占比30.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缴职工占比1.75%,其他类型单位实缴职工占比6.07%。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人数多,自由职业者缴存少。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就是为了补齐短板,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建立公积金、使用公积金、受益公积金。

  (2)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共享理念是指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近三十年来,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是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年。住房公积金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中心必须积极主动作为,通过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改善住房条件,补齐民生短板,提升生活品质。

  (3)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缴存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之基。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发展空间有限。而民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公积金中心要瞄准这个着力点,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缴存覆盖面,扩容住房公积金“资金池”,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4)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晋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总面积9490平方公里,总人口235万。2019年,晋城市实现生产总值1362.4亿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62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809元。据相关评估机构发布报告,2020年3月底,晋城市区存量房市场基价均值为7151元/m2。面对高昂房价,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的问题迟迟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尽快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等中低收入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购房难题,是晋城中心的应为之举。

  二、政策运行情况

  晋城中心为直属于晋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内设9个科室,下设8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38人。截止2019年底,全市实缴单位2712个,实缴职工25.21万人;缴存总额228.7亿元,提取总额131.93亿元,缴存余额96.7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99万笔、86.97亿元,贷款余额51.88亿元,个贷率53.61%;实现增值收益1.85亿元,增值收益率2.09%。

  晋城中心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时,有四个特点:

  (1)范围宽泛。为最大限度地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全覆盖,在设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对象的范围上应较宽泛。只要是非本中心单位法人正常缴存职工,同时具有本市户籍,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有稳定收入,个人征信良好,即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2)缴存灵活。根据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自愿缴存者工作生活比较分散的特点,可采用固定基数、浮动比例、自主缴款的运行模式。固定基数指的是自愿缴存者统一以晋城市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浮动比例指的是自愿缴存者可以自主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自主缴款是指自愿缴存者必须每月主动将款项汇入缴存银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就是灵活,对应的月工资收入、生活处所也相对稳定性不高。所以在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时,参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把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也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自愿缴存者可以自主在10%-24%之间确定缴存比例。这样既便于管理机构对自愿缴存者的统一管理,又兼顾到自愿缴存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3)权责一致。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是国家赋予缴存职工的权利。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自愿缴存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缴存义务,必须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至缴存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将通过身份信息自动匹配至个人账户完成汇缴业务。这样不仅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更重要的是让自愿缴存者清晰准确地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缴存者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个人自愿缴存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个人所有,享受存款利息;另一方面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优惠的购房贷款利率。信息系统通过开设“自由职业者专户”,类同于独立的单位缴存账户,财务核算、资金归集使用,包括自愿缴存与其他单位组织衔接均与正常业务处理无异,与在职职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管理。

  (4)风险可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享受购房贷款优惠利率。公积金中心既要降低门槛调动缴存积极性、扩大惠及面,又要严格防范自愿缴存人贷后停缴、贷款逾期的风险。因此,风险控制可采用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宽进指的是只要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的缴存条件,凭身份信息即可完成缴存登记;严出指的是发放贷款要通知综合分析,如个人信用、缴存年限、缴存金额、家庭收入等因素,科学严格核实贷款额度。

  同时配套惩戒措施,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办法》,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存的,视为逾期处理,当月封存个人账户;连续不按时足额缴存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应当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发放《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个人缴存资格。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缴骗提资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缴存资格。

  三、工作建议

  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不仅从政策层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由部分覆盖向全覆盖的转变,还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仅打破了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传统模式,还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在刚刚起步,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改进提高:

  (1)加大宣传力度。晋城市71名自愿缴存者中,20—29岁的25人,30—39岁的36人,40—49岁的9人,50岁以上的1人,最小的22岁,最大的51岁,40岁以下的占85.9%。中青年是购房的主要人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最迫切、最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家喻户晓。

  (2)争取政府支持。目前,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构成住房公积金的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这在无形中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压力,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政府应出台相关金融、财政政策,采取增加信用、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等措施,降低自愿缴存者负担,提高缴存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提升服务水平。公积金中心干部职工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分。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设身处地考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帮助解决,坚决杜绝推绕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