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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4-11 18:22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市公积金中心阅读量: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方便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做好委托提取偿还贷款工作,现将《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

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减轻其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在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中心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本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心负责受理委托提取还贷信息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授权终止、委托提取还贷的内部转账操作及管理。

第四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相关的查询打印工作。

 

第二章 办理对象、方式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委托提取还贷办理对象为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参与共同抵押的职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

第六条  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分为逐月提取还贷和大额提取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提取还贷:中心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逐月提取授权书》),于每月20日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大额提取还贷:中心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签订《委托大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大额提取授权书》),在约定日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委托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进入冻结或销户状态;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仅限于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共同申请,选择委托提取还贷方式一致;

(五)申请大额提取还贷的符合中心部分大额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金额约定:

(一)逐月提取还贷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作为约定保留额,其余金额用于逐月提取还贷,约定保留额可在结清贷款时按大额提取还贷方式使用。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约定保留额时,暂停该账户的内部转账。如遇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按照新月缴存额重新确定约定保留额;

(二)大额提取还贷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0元的金额,其余金额可用于大额提取还贷,但委托人申请大额提取还贷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12个月后,再次申请须间隔一年。

第九条  委托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分别按照不同的委托方式确定。

(一)逐月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偿还同一笔贷款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扣除各自约定保留额后,大于或等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转账金额为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小于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转账金额为所有委托人账户内扣除各自约定保留额后的余额。

(二)大额提取还贷转账金额:偿还同一笔贷款的所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扣除各自约定保留额后的余额。

第十条   委托提取还贷转账时间:

(一)逐月提取还贷内部转账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二)大额提取还贷内部转账时间为签订《大额提取授权书》第2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主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抵押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抵押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委托提取转账金额的还贷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剩余贷款利息、剩余贷款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

第十三条  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为冻结或销户状态的,停止内部转账。

第十四条  委托人可于约定日(如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后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或中心银行专柜查询委托提取还贷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受理。委托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复核申请,受委托银行应报请中心核实,并自收到委托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委托人每月应关注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冻结或销户状态不能转账时,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借款人银行还贷专用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未按时存款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已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职工,单位可凭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凭证。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宜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提供《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

(三)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五)借款人银行还贷专用存折或卡;

(六)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委托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一)委托人提出申请;

(二)委托人所在单位核实相关信息;

(三)委托人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

(四)中心审核无误后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协议;

(五)中心按照授权协议的约定日期实施转账操作。

 

第五章 授权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  当借款人配偶信息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在当月19日前到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办理新增或终止委托关系手续。

第二十条  已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职工工作单位变更,新工作单位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提取还贷授权协议仍然有效,新工作单位应负责核实职工委托提取还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提取授权协议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前已履行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二十二条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按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操作手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