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宜房公发〔2021〕16号
各科室部:
《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已经中心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4月22日
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为缴存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申请
(一)申请范围。
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向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非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
3.单位近1个月《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的相关证明。
4.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发放明细(单位通过地税申报系统自行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打印月份为单位上年度任意一月的申报基数)。
二、受理地点
缴存单位到账户所在地营业部申请办理。
三、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四、受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公积金账户所在地营业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部对单位申请资料及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审核通过的当日将资料传至执法科。
(三)执法科负责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投诉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违规行为,并在《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审核通过的将资料传至归集管理科。
(四)归集管理科负责对其单位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进行审核,并在《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审核通过的报中心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五)中心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六)审批通过后,由归集管理科拟文出具《缴存证明》。
五、审核要点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不能低于社保的缴存人数90%。
(二)上市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
(三)单位近3年来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投诉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违规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施行。
附件1
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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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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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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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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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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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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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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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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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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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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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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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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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 融资□ 审计□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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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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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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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保缴纳职工数差异原因说明(相关资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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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和错误,我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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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一份,均需填写当月或上月相关数据。
2.提交此表时,需附带如下材料:
(1)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非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近1个月《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的相关证明。
(3)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发放明细(单位通过地税申报系统自行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打印月份为单位上年度任意一月的申报基数)。
附件2
宜昌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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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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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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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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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 融资□ 审计□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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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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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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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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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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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管理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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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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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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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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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证明
于年月已在我中心开户。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每月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为元,公积金已缴存到年月。
自年月日至今,该单位一直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而受到我中心处罚或被我中心调查的情形。
特此证明。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年 月 日


